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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旅游条例》8月实施 旅游部门解析新法亮点

2005-07-28 07:32:12    作者:   来源:SRC-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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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报济南7月27日讯(记者温涛实习生李连彬)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山东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旅游部门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这部新旅游地方性法规的不少新亮点进行了解读。
  两字之差体现政府职能转变
  据介绍,1996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旅游业地方性法规,并沿用至今。新的条例中删除了“管理”二字。据悉这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服务政府,而管理只是实现行政目标的手段之一,不再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二是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产业,涉及的行业和部门广泛,单靠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管理,不符合发展大旅游的思路。业内人士认为,两字之差,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反映了立法思想的变化。
  景区要建档案调价不能随便
  《条例》涉及景区的条款有六条,根据规定,旅游景区实行等级制度。应当建立景区档案,内容包括历史沿革、资源状况、生态环境、服务设施等。
  对于游客关心的景区门票问题,《条例》规定,国家级、省级重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对于随意提价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同时规定,门票提价应当提前3个月公示。旅游景区不能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而要同时设置单一门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
  游客权益受损先赔然后追偿
  游客在旅游途中,权益受到侵害往往很难及时解决。现在好了,新条例中的“追偿”规定,可以更好地为旅游者维权。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景区,由于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原因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景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经营者追偿;因与旅行社有合同约定的其他经营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而旅行社向负有责任的经营者追偿。
  力清旅游障碍突出环境评价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省和外省旅行社可以组织旅游团直接来本省各地旅游。业内人士认为,这对于倡导无障碍旅游,有着积极意义。
  突出大旅游概念。《条例》鼓励利用境内外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大型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项目建设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开发旅游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协调。利用自然、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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