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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行业观察

抄袭他人喷泉设计,景区该赔偿吗?

2020

/ 01/06
来源:

中国旅游报

作者:

杨洪浦 杨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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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京民申4672号《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以下简称西湖管理处)等与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水景)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业)的再审申请,至此,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喷泉著作权第一案”盖棺定论:作为杭州西湖的经营管理部门的西湖管理处和音乐喷泉设计建设单位中科恒业,均须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中科水景发现西湖景区音乐喷泉在升级改造之后,其采用的音乐编曲和音乐喷泉喷射呈现效果与自己在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中设计的天水喷泉项目完全一致,认为西湖管理处和中科恒业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一审、二审均认定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和中科恒业的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西湖管理处和中科恒业停止使用中科水景创作的音乐喷泉作品,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中科水景公开致歉,并向中科水景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9万元。从本案对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提出的警示角度看,本案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提高知识产权风险识别能力,莫存侥幸心理。
  音乐喷泉的呈现效果是否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音乐喷泉的呈现效果看似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但是,目前国内对于著作权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规范。本案一审、二审法官,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出发,保护独创性智力成果,通过释法析理的方式,将涉案音乐喷泉的呈现效果分别解释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和“美术作品”,虽然法律解释和认定上有一定差异,但是其鼓励创作、保护智力成果的初衷和坚定决心是一致的。这就要求旅游景区管理者在经营管理中莫存侥幸心理,不要试图在法律边缘“打擦边球”,而应切实做好景区知识产权的梳理和排查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旅游景区是各类“作品”的富集地,各种艺术表现形式应有尽有,不可胜数,小到宣传照片、绘画、环境背景音乐,大到建筑、雕塑、喷泉,以及演出所涉及的舞蹈、戏剧、曲艺等表演活动,其中的内容和形式都有可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如果对它们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它们将成为景区的无形资产,会提升景区的核心竞争力,但如果处理不当,则有可能会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诉累之中,甚至影响景区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免费表演、合理使用并非挡箭牌,法院不予采纳。
  在本案中,西湖管理处提出的一项重要抗辩理由是,认为音乐喷泉的使用和展示是完全免费和开放的,并不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因而应当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即使音乐喷泉的呈现效果被认定为“作品”,自己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理论上说,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本质是要解决智力成果保护和人们对知识迫切需要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旅游景区具有其行业特殊性,旅游景区的经营目的主要是吸引旅游者前来观光游览,参加各种娱乐项目,以及进行购物、餐饮等消费活动,以增加其经济收益,即景区对智力成果的使用,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挖掘和刺激游客的潜在消费行为,在实质上是一种逐利的商业行为。本案二审法官在判词中就明确表示:“西湖管理处通过喷放涉案作品的行为吸引潜在消费者、带动西湖旅游业发展、增加西湖管理处的相关利益,并不符合‘免费表演’的要件。”因此,以免费表演、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从法律角度看,并非法律认可的有效挡箭牌,并不能为旅游经营者免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进行旅游产品推广宣传之前应做好知识产权审查工作,不可掉以轻心。
  西湖管理处认为,音乐喷泉在升级改造中全程被遮挡,喷泉试喷测试不为公众所知,不存在公开使用的情况,因而不属于侵权行为。然而,法庭调查发现,不仅在网络视频平台上出现了载有“中科恒业”字样的喷泉视频,而且在2016年4月25日新蓝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题为《西湖音乐喷泉回来了!这样的夜西湖肯定会惊艳世界》的新闻报道中也提到“今天下午,新喷泉在各家媒体面前试演了一曲”,而音乐喷泉试喷所使用的正是涉案侵权曲目之一的《倾国倾城》。
  西湖管理处作为西湖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对景区经营活动有着全面管理和监督的义务,那么,西湖管理处对中科恒业在喷泉升级改造中的各种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监督义务。中科恒业为增强宣传效果,提升企业形象,将涉案喷泉的呈现效果制作成视频,并上网公开宣传,这导致其最终成为法院认定其侵权的重要证据。西湖管理处对于中科恒业的宣传活动持放任和默许态度,因而它对于该宣传活动中所涉及的侵权行为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也说明西湖管理处为了突出景区宣传效果,在未排查景区喷泉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情况下,就召集了一次音乐喷泉试喷的媒体发布会。本案二审法官在判词中明确表示:“这种试喷行为,无论是向媒体展示,还是拍成视频上传网络供观看,即使是在西湖音乐喷泉提升改造的围挡施工和调试时期,也不能否定其公开使用性。”
  本案作为我国旅游景区知识产权纠纷第一案,对旅游景区经营者具有重要警示,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应当尊重人们的智力成果,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这样便既可消除有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也能使自身有意识地维护、运营和发展自身的无形资产,提升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纪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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